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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的新年有哪些“年味儿”?
发布时间:2019-06-23

党员干部的新年有哪些“年味儿”?

时至年关,新春佳节的气息越来越浓。春节期间,贴对联、挂灯笼、放鞭炮、看灯会、包饺子、吃汤圆……浓浓的年味宣示着过去忙碌的一年已经落下帷幕,充满希望的一年即将开启序章。作为党员干部,经过一年的辛苦,春节也是一个难得放放松、歇歇脚的好时段。但在融入团圆氛围、感受浓浓年味的同时,党员干部的春节也应该多些特殊的“味道”。

有“年”味也有“廉”味

各地春节都有不同的习俗,也正是这些习俗才让中国的春节在天南海北有了各具特色的“年味”。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外地工作的同志,春节期间免不了“入乡随俗”。但是,年味浓了,人情味也跟着浓了,这个时候,“微腐败”也就自然猖獗了起来。这些“微腐败”借着传统风俗、礼尚往来的幌子,实则藏着“腐”的气息。一些党员干部到了春节期间,工作发条松了,警觉性也随之下降。思想上的松懈,往往就给了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可乘之机。俗话说“廉不廉看过年,洁不洁看过节”,年关也是一道“廉关”,党员干部应该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绷紧廉洁自律的弦,自觉抵制春节期间各种不良风气,在年味中加一道厚实的“廉”味,才能过一个安心的祥和年。

有“亲”味也有“清”味

春节是亲情味最浓的节日,各地都有在正月走亲访友“拜年”的习俗。春节期间,人情礼数、走亲访友、好友聚会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但是,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一言一行都代表了党员的形象,切不可以节日的名义,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更不得以权谋私、用公款买单。党员干部要注意在“亲友圈”“朋友圈”里刻画一个“清”的界限,要和“不怀好意”之人划清界限,和涉及利益往来的亲戚朋友保持“清”的来往关系,要时刻保持清清白白、干干净净的做人方式,“清淡”一点的“年味”也是“人间至味”。

【纪律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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